高校预防互联网涉烟犯罪宣传知识
时间:2017-03-13 作者:保卫处 点击数:
(一)网上贩烟违反什么法律
网络涉烟犯罪是指行为人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犯罪行为。
1、《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其中规定“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或者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 第二款: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以上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案例1、
石家庄男子利用网络聊天工具贩烟 被判刑又罚款
本报讯,利用网络聊天工具,年轻小伙刘某在网上进行了5个月的香烟购进与贩卖,他本想这样轻松赚钱,却不曾想已触犯法律。2015年11月,石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通过举报,从省会某小区居民刘某的住处查获尚未销售的各种卷烟制品22条,其中假冒注册商标及伪劣卷烟19条。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26岁的刘某在无烟草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从广东等地购进中华牌、牡丹牌等卷烟及假烟,然后销售给石家庄、东北等地的买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
石市桥西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最终,法院以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2、
网络贩烟170余万元六人获刑
中国菏泽网消息 菏泽籍男子赵某和王某等六人利用互联网无证销售卷烟被判刑,并处罚金共计68万元。
牡丹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互联网上发现有人QQ聊天工具发布销售非法烟草制品的信息。专卖局执法人员配合公安民警,奔赴辽宁大连调查,抓获六人。经审讯,冯某六人经营4个网店,在一年时间里,利用网络非法销售烟草制品交易金额达280余万元,后经公安机关认定的非法经营金额为170余万元。案件线索涉及国内32个省、市、自治区,销售的假冒卷烟和走私卷烟品牌达80个,该案达到公安部网络案件标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组织和个人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经营卷烟、雪茄烟、烟丝、烟叶等烟草专卖品。
保卫处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